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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新北:偷辆三轮车, 为何被判抢劫罪?
2019-02-28 14:15:00  来源:常州市新北检察

  盗窃电动三轮车被发现后,在逃跑时开车拖行、剐蹭车主企图逃脱,这种行为究竟是盗窃还是抢劫?今年上半年,我们办理了这样一起非典型性抢劫案。

  55岁的胡良平来自淮安,因没有一技之长,近几年的生活一直不太如意。为了养活自己,他伸出了贼手,先后两次被法院判刑,去年12月才刚刚出狱。

  案发当天,胡良平揣着几把钥匙,准备出去碰碰运气。当他走到新北区富都菜场后门口时,看到了陈友华停在那里充电的电动三轮车。见周围没人,他用钥匙开锁的方式骑走了陈友华的车。陈友华就在附近,听到拖线板被拉断的声音后立即跑来,发现三轮车被一陌生男子骑走了。陈友华随即骑车追赶,在星宇车灯公司门口的非机动车道上将胡良平逼停。胡良平非但没有放弃,反而强行启动三轮车撞开陈友华骑的车辆继续逃窜。陈友华见状,抓住左侧车门不放而被拖行。胡良平见陈友华不放手便靠左行驶,利用非机动车道绿化带中的灌木对陈友华进行剐蹭,结果人没甩掉,三轮车却翻了。胡良平被当场抓获。

  这不是一起典型的抢劫案,胡良平在盗窃电动车后,明知失主已经发现并被追上时,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该情形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条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

  在提审胡良平时,他对自己盗窃电动三轮车的行为供认不讳,但他不能理解,简单的盗窃怎么就成了抢劫呢?这分明就是盗窃,还是盗窃未遂呀!几天后,我们听取了胡良平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提出,胡良平的行为特征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未遂必须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否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胡良平所窃电动车价值并不能称为数额巨大,按照辩护人的意见,难道就不追究胡良平的刑事责任了吗?

  我又仔细翻阅了法律条文,现有法律对“当场”的解释都比较宽泛,仅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在本案中,胡良平不是在盗窃现场被抓捕,仅从空间上看确实不在“当场”,但通过胡良平、陈友华的描述和观看案发地周边监控视频可以发现,陈友华在看到车辆被偷的第一时间便骑车追赶,从出发到追赶上仅仅用时2-3分钟,整个过程没有中断,陈友华的追赶行为具备及时性和连续性,因此,判定本案所谓不符合“当场”的条件仅依照空间却忽视时间,显然是不妥当的。即便胡良平已离开盗窃的现场,只要其后的暴力行为是在相隔短暂的时空范围内实施的,并且只要一般的社会观念认为行为人先前的盗窃等行为在该时空范围内仍处于继续状态,仍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要件。

  综上,我院最终以胡良平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以抢劫罪判处胡良平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身为司法人员,不枉不纵是我们办案的基本原则,而不枉不纵的关键就是要提高法律思辨能力,准确分析把握问题的争议焦点、辩证看待实行行为的特征,从而让承办的每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讲述人:钱杰杰

  整 理:童华岗 张敏

  编辑:陈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