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近年来所办理的案件中,有一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媳妇王某清明节期间回老家扫墓,婆婆不顾自己身体不舒服,执意要求一同前去,结果回家后王某病了一场,便因此事迁怒于婆婆。某天中午,王某趁婆婆不注意,用扳手、板凳、菜刀等工具殴打婆婆头部,致婆婆头皮血肿、失血性休克,多处开放性骨折,构成轻伤。
刚接到案卷时,案件看起来很普通:婆媳因琐事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但随着审查的深入,有三个“反常”让我感到疑惑不解:一是王某伤害婆婆的起因,王某说是因为婆婆在扫墓一事上不近人情,导致其在扫墓过程中碰了“不干净”的东西,沾染了晦气,不过婆婆并不认同;二是即便婆媳有矛盾,也不至于下如此“狠手”,虽然被害人只是轻伤,但从王某使用的工具、击打的部位来看,足以体现出她欲置人于死地;三是王某伤害婆婆被群众、邻居阻止后,意图跳楼自杀。
“难道另有隐情?”我带着疑问到看守所提审了王某。在我看到她的时候,更疑惑了:王某是一个瘦弱女子,说话声音很小,眼神闪烁,显得胆小怕事的样子,与我预想中的强势形象相去甚远。讯问过程比较顺利,她的回答和在侦查机关时基本一致,当问她是否还有其他原因时,她总是喃喃地说婆婆要害她,可又说不出缘由。此时,我心中所有的疑问都指向一个念头:需要对她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我立即通知侦查机关对其进行鉴定,侦查机关也非常重视,马上联系了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印证了我的判断:王某处于精神分裂症前驱期,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这就意味着王某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王某犯罪后有自杀倾向,我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做出逮捕决定后,我的内心并没有轻松感,反而有一块石头始终压在心中:王某是两个幼童的母亲,这件事可能对孩子造成伤害;王某丈夫得知妻子有精神疾病隐患的问题,加上被害人又是自己的母亲,在此事的态度上很冷淡,一个家庭可能就此分崩离析。对王某执行逮捕后,我一方面通过侦查机关与羁押场所联系,建议他们对王某提供必要的治疗,并密切关注她的状态;另一方面,我积极与王某丈夫及被害人沟通,从法律规定和家庭亲情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经过多次真诚的交流,最终,王某的婆婆深明大义,主动对王某予以了谅解。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们依照法定及酌定的情节提出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某从轻判决,刑期与其已被羁押期限非常接近,让王某得以尽早接受治疗,让这个饱受折磨的家庭尽快团聚。我至今还记得在庭审结束后,王某看到两个孩子时的激动之情,让在场的人无不动容。
检察官办案的过程就是在不断解读人的心灵,用心触摸社会的冷暖,用行动让法治的阳光照耀在每个人的肩头。这就要求我们透过办案,让冷冰冰的法条在运用时带着时代的温度,在情与法、罪与罚的考量中传递时代的理性,把每一件案件都作为对社会提供的合格“法治产品”。 讲述人:刘民 记录:童华岗 王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