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烟灵”到底灵不灵?带着这个疑问,我仔细翻阅了侦查机关的提捕卷宗。
金某某来常州好多年了,做点小生意,收入还不错。2018年下半年,他做起了“戒烟灵”生意,在某平台先后注册了十几个账号,专门销售“戒烟灵”这类产品,生意做得风生水起,成了主要收入来源。
“戒烟灵”到底是什么东西?
从外观看,长方形的条状盒子,每条10包,每包20根,跟香烟没啥两样;可其外包装上又标着“卫健”“卫食”等字号,成份中说明含有金银花等中草药,又像是保健品。根据这些特点和线索,我一时无法确定这到底是什么。
“虽然我知道‘戒烟灵’有问题,但我能肯定的是里面没有烟丝。”在看守所提审金某某时,他否认“戒烟灵”里有烟丝,至少应该不是假烟。该案件线索是烟草公司发现并移交侦查机关的,卷宗里有关于该产品属于伪劣卷烟的鉴定,侦查机关的侦查思路显然是通过认定该产品属于假香烟而认定其属于伪劣产品,继而认定金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无论是产品外观还是金某某的口供,均无法证实金某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戒烟灵”属于假烟。
必须查透“戒烟灵”到底是什么!我当即联系办案民警,让他们到食药监、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查一查“戒烟灵”到底怎么确定归类,查一查批文和生产厂家。一查,真相来了!批文是假的,生产厂家不存在,查获的“戒烟灵”没有检验合格证。根据法律规定,这就是伪劣产品!这也是金某某的供述有意回避的关键证据!至此,结合金某某的供述,足以认定“戒烟灵”系伪劣产品,且金某某主观明知,只不过明知的界限在于“戒烟灵”系伪劣产品,而无法认识到属于伪劣卷烟。
根据金某某供称,他寄给上家的银行卡是专门用于支付货款的,只要调取交易明细,再结合金某某的口供、快递发货记录,就可以认定进货数额。紧张查证后确认,金某某先后转账人民币80多万元,均用于购买“戒烟灵”。根据相关规定,为销售而购买,且数额超过50万元,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案件办到这里,我长舒了一口气。
这是我入额后办理的第一个逮捕案件,虽不是惊天动地的大案要案,但内心还是有点成就感的。优秀的检察官不都是这样一个个案件锻炼出来的吗!只要肯用心、肯钻研,把对法律的理解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就一定能体现自身的价值。
在这里,我也想奉劝各位烟民,“吸烟有害健康”,戒烟“最灵”的是意志坚定,而不是其他替代物。 讲述人:单成林 整理:童华岗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