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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修复的何止是“围墙”
2020-06-29 09:18:00  来源:新北检察院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睦友好的邻里关系是美德的传承。

  吴某是位家庭主妇,与生病的丈夫一起通过努力,在镇上开了一家生意兴隆的饭店,每天顾客络绎不绝。随着生意越做越大,饭店的面积成了限制发展的瓶颈,如何既扩大面积,又不增加成本?吴某看中了隔壁的地方:饭店与一所中学仅一墙之隔,因规划变迁,学校早已搬迁,只剩校舍管理员负责看管,何不就地“开发利用”?吴某随即将与中学相邻的一侧围墙拆除,铺上水泥,为自己所用。受吴某的启发,王某、李某等5名邻居也叫来挖机,将另一侧围墙拆除,试图将空地利用起来,所幸该行为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损害没有进一步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认定,吴某损坏的围墙价值12040元,另外5名当事人损坏的围墙价值更高,涉案人员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有关部门随即立案,对涉案人员采取相关措施。

  因为本案中被损坏的围墙修复涉及大量的款项赔偿,邻里之间由于责任认定不同,所需赔偿的金额不同,造成邻里之间互相争执推诿责任,引发邻里纠纷,在当地形成较坏的社会影响,给社区管理带来障碍。

  我收到这个案件后,详细审查了卷宗,如果就案办案,直接对吴某等人提起诉讼,那么,在案件结束后,邻里关系没有得到修复,反而会因为赔偿问题进一步恶化,也不利于社区管理。如何才能做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呢?为此,我多次到当地社区了解情况。

  据群众反映,此案发生前,百姓平时关系融洽,勤劳致富,没有任何不良行为。随后,我又多次联系吴某及另外5名当事人,经过反复协商,吴某对其损坏的围墙自行修复,另外5名当事人也都积极赔偿,愿意及时将围墙修复成原状。综合上述因素,考虑到吴某等人均能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我院对吴某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几家人握手言和,表示今后不会再因此事发生口角纠纷。

  在这起案件中,不仅被毁的围墙需要修复,受到损害的社会邻里关系也需要修复,检察机关不局限于案卷本身,进一步深入社区,通过了解老百姓的真实状况,较好地维护了和睦的邻里关系和优良民风,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讲述人:徐 周

  整理人:胡文浩 童华岗

  编辑:王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