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主任,您好。我是新北区检察院的小梁,毒狗肉的案件已经判了,被告人当庭认罪,赔偿金也当庭缴纳,非常感谢您当时提供的证言。”在收到万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后,我第一时间给麻醉科的李主任打去电话。
“梁检察官,我只是做了我应该做的。这些人用琥珀胆碱溶液毒狗太可恨了,万一这些飞镖扎到人身上,可能要出人命的,感谢你们及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放下电话,我又给关心该案的人大代表寄了判决书,给提供咨询意见的专家发去感谢短信。作为全市首例食药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案,我办理的“毒狗肉”案件受到广泛关注。案件判决后,我还经常接到全国的检察同仁打来的咨询电话。
时间回到2018年3月,我收到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万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件显示:2017年冬季,刘某虎伙同朱某林使用含有琥珀胆碱的弩针,多次共同骑电瓶车在新北区各村毒狗34只,并带至万某某的狗棚销售。同时,吴某某伙同刘某林,亦采用同样的方式毒杀狗共13只,销售给万某某。万某某明知收购的狗系被毒杀,仍多次收购,经放血、冲洗等初步处理后,销售到乡镇的面店、羊肉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370元。
翻着案件卷宗,看着一张张照片和笔录,我陷入了沉思,对于刑事案件来说,证据已经充分了,但生产、销售毒狗肉的行为是否危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能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呢?这就要由我所在的民事检察部门负责证明了。
我首先找到销售的最终端——面店和羊肉店的经营者,一个个核实他们的销售情况、销售单价,确定了狗肉经浸泡、卤煮后出售给了来店里就餐的消费者。但前来就餐的消费者流动性很大,无法明确到具体哪个人,基本很难主张索赔,所以由检察机关代表他们提起公益诉讼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关于琥珀胆碱的性质,公安机关虽然提供了《剧毒物品品名表》,但其对人体的具体危害尚属专业知识,还需要专家的意见。这时候,我们借用了“外脑”,委托常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就琥珀胆碱成分这一专门性问题出具专家意见。经3名医学和食品领域专家讨论后认为:被毒杀的狗体内检出的琥珀胆碱被公安部列为剧毒物品,涉案人员使用的射杀溶液非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剂,可能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若大量食用,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无法估量的风险和危害。
证据补充完整后,我们及时启动公告程序,在没有适格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提下,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5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共同支付33700元赔偿金,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此外,我们还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他们对未作刑事处理的几家销售毒狗肉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