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顾检察官,帮我追回被骗的13000元!”刚收到被害人史某发给我的微信消息,办公室的电话又响起,电话那头传来被害人许某的声音:“我收到了对方赔给我的27600元,您在单位吗?我想来给你送面锦旗!”短短数日,包括史某、许某在内的50多名被害人先后反馈收到赔款。此事得从我办理的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说起。
2018年,曾某在常州设立了秦佳公司和嘉裕公司,大量招募业务员。其中秦佳公司冒充藏品交易中介,由公司业务员甲联系古币等藏品持有人(被害人),业务员乙冒充买家,假称有收购意向,同时提出需要进行鉴定。待被害人被带至嘉裕公司进行鉴定并支付鉴定费后,嘉裕公司向其出具不符合收购条件的鉴定意见,交易因此取消,鉴定费也被嘉裕公司收入囊中。
一年多时间里,以曾某为首的32人诈骗团伙通过这种方式骗得100万余元,其中业务员朱某等19人参与诈骗金额1万元至数万元不等。该团伙落网后,均被依法批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为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检察官,我阅看了全部37本卷宗,梳理了全案70余笔犯罪事实的证据后注意到:本案由于案情复杂,取证任务重,前期尚未展开追赃。
随后,我和公诉检察官一起到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业务员朱某时,他痛哭流涕:“检察官,我愿意退赃,能帮忙联系我家人为我退赃吗?像我这种情况可以取保吗?”在讯问业务员李某时,他起初仍有抵赖,几个问题追问下来,立刻端正了态度。就这样,在核实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退赃意愿后,我院对系从犯业务员、认罪且愿意退赃的朱某等19人的羁押必要性,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决定立案审查。
接下来是最关键的追赃挽损工作。通常情况下,刑事和解要在检察官的主持下,由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双方交接退赃款并签订和解协议。但我在约第一个被害人和嫌疑人家属的时候,就卡了壳。远在云南的被害人王某提出:到常州来的话,交通费和住宿费要对方承担。但嫌疑人家属经济困难,为了退赃已倾尽所有,不愿再承担这些费用。我发现,全案绝大部分被害人、嫌疑人家属都在外省市,除了费用和时间成本高以外,凑齐被害人、嫌疑人家属、检察官三方均有空也比较困难,且该案全案事实多,办案期限又紧,到检察院当面进行刑事和解存在现实困难。
如何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克服困难完成这项工作?我分别联系了被害人和嫌疑人家属,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采用远程视频通话和邮寄相关法律文书的方式开展工作。由于创新工作方式,追赃挽损工作在两个月内就全部完成,顺利为50余名被害人挽回损失共70余万元,这才有了开头被害人纷纷表示感谢的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