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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新北:你可以保持沉默,但证据会说话!”
2018-09-07 15:23:00  来源:新北检察

  “你有没有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发生啦!不过她是自愿的,我还给了她一百块钱。”

  “如果是自愿,她还报警?”

  “被她男朋友撞见了呗,没法交代,就报警冤枉我!检察官,我真是冤枉的啊!”

  隔着看守所的铁栏杆,我和犯罪嫌疑人严晓东对视,他不回避我的目光,但除了上述的话,再不多说一句。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我:他要么是清白的,要么是一个内心强大、反侦查意识很强的“老江湖”。走出讯问室的那一刻,我回头对严晓东说:“你可以保持沉默,但证据会说话!”

  从看守所回来,我再次翻开卷宗。2013年1月29日清晨6点多,被害人小陈,一个19岁的姑娘,在老乡陪同下到派出所报案,称当天凌晨3点多,她在暂住地睡觉时,隔壁邻居严晓东爬窗入室,持刀威胁,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对于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双方供证一致,且有DNA鉴定报告证实。但对于“是否自愿”,双方各执一词,这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的认定。由于强奸案一般发生在相对封闭的环境内,没有第三人在场,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对一,所以,案件并不好办。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必须结合客观证据审查,对案情抽丝剥茧。

  嫌疑人为何要翻窗进入被害人的卧室?侦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在严晓东住处的移窗玻璃上提取到其右手食指指纹,这与严晓东讲的通过翻爬窗户、踩空调室外机进入小陈房间的活动轨迹吻合。如果被害人是自愿的,严晓东为何不直接敲门入室?一个身高180厘米、体重接近200斤的彪形大汉,为何要在凌晨3、4点光线不好的情况下,踩着挂在五楼的空调室外机,冒着巨大风险进入被害人家中?这明显违背常理。此外,侦查人员还在严晓东房间的挎包内提取到一把折叠刀。辨认时,小陈在多把刀具中一眼就认出了这把折叠刀,称系严晓东强奸她时使用的刀具。

  有了上述证据,我把目光锁在最后一个关键点——本案的案发。严晓东称,在发生完性关系后,其下身赤裸从小陈房间出来,被小陈男友王某撞见,后王某与小陈发生激烈争吵。小陈却说,她是在严晓东作案离开后,才打电话通知王某赶到案发现场,并且坚称王某与严晓东没有碰过面。但民警调取的通话记录证实,小陈和王某在案发时段没有通话。

  究竟是谁在撒谎?为什么要撒谎?

  尽管小陈对被强奸部分的事实多次陈述都较为详尽、稳定,但由于其对案发经过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导致承办人无法排除对其整个陈述的真实客观性的合理怀疑。鉴于此,2013年2月8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严晓东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不捕,并不意味着对犯罪的放纵,而是要以“证据”为王,让狡辩无力还击。作出不捕决定后,我第一时间找到小陈,平复其情绪的同时告知她,正是因为她的陈述与事实相悖,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希望她能实事求是地阐述案发经过。小陈支支吾吾,似有隐情。紧接着,我详细列明了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指明公安机关下一步侦查方向。侦查人员二赴连云港,先后找到王某、何某,终于查明案发的种种疑问。王某、何某证实,案发当晚,他们一起到严晓东家中吸食毒品,后王某、何某外出打牌,凌晨3、4点钟,准备返回严晓东家中玩时,却撞见严晓东赤身裸体从小陈家中出来。由于害怕男友王某吸毒被发现并受处理,小陈对案发的部分事实作了隐瞒。至此,迷雾散去。

  2013年2月22日,我院以涉嫌强奸罪对严晓东批准逮捕。2013年6月27日,新北区人民法院以严晓东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编辑:陈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