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本院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确定和部署辖区范围内的检察工作任务,并组织落实和实施。
(2)依法办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
(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4)依法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掌握辖区内的社会治安动态,参与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教育和挽救工作。
(5)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6)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组织实施举报宣传、调查工作。
(7)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8)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和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制定相关的人员管理办法。
(9)负责其他应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设置内设机构13个:政治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案件监督管理科、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室、行政装备科、监察室;直属机构1个:司法警察大队;派出机构1个:孟河检察室;下属事业单位1个:新北区检务保障中心。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事关民生幸福的重大问题,忠实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主动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多措并举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的司法保护,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党中央反腐败决策部署,主动作为、重拳出击,严肃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以维护和保障我区政务环境的廉洁高效。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力度,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17件17人;其中,查处处级干部2人、科级干部4人。依法惩治渎职侵权犯罪,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6件6人。紧密结合办案深化职务犯罪预防。
(三)积极投入平安新北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年共受理移送批捕案件386件530人,批准逮捕333件453人,同比上升12.88%;受理移送起诉案件1005件1331人,提起公诉982件1292人,同比上升36.39%。深化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依法按程序处理信访事项,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和风险研判预警,立足司法办案,加强社会风险研判,多篇信息被省委办、市委办录用。
第二部分 新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附后
第三部分 新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新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3135.3万元、支出总计 2535.9万元,与上年相比收入增加823.25万元、增加35.61%,支出增加250.27万元,增长10.95%。主要原因是检察业务量加大和工作人员数量增加。其中:
(一)收入总计3135.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393.3万元,为当年从区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与上年相比增加217.54万元,增长4.16%。主要原因是检察业务量加大和工作人员数量增加。
2.其他收入741.9万元,为本单位取得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原因是由于会计中心核算方式的调整以及其他非财政性资金的拨入。
(二)支出总计2535.9万元。包括:公共安全(类)支出2149.4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日常人员和公务开支。与上年相比减少136.23万元,减少5.96%。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599.4万元。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3135.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393.3万元,占76.33%;其他收入741.9万元,占23.67%。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2535.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48.1万元,占88.65%;项目支出287.8万元,占11.35%。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新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2393.3万元、支出2393.3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95.49万元、增长4.16%,支出增加107.67万元、增长4.71%。主要原因是检察业务量加大和工作人员数量增加。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新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393.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4.38%。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07.67万元、增长4.71%。主要原因是检察业务量加大和工作人员数量增加。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529.2万元,支出决算为239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4.63%。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新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105.5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841.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263.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新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2393.3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07.67万元、增长4.71%。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529.2万元,支出决算为239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4.63%。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新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105.5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841.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263.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新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占“三公”经费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1.8万元,占“三公”经费的84.29%;公务接待费支出2.2万元,占“三公”经费的15.7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1.8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11.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车辆的运行、保养、保险等费用。2016年使用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11辆。
3.公务接待费万元。其中:
(1)国内公务接待支出2.2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按照政府机关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压缩支出。国内公务接待主要为接待检察系统上级单位、兄弟单位的学习交流等,2016年使用财政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50批次, 370人次。
2016 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0.2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按照政府机关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压缩支出。2016 年度全年参加会议35人次。主要为召开检察业务工作会议。
2016 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26.2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按照政府机关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压缩支出。2016 年度全年组织培训680人次。主要为检察条线的业务培训。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新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无政府性基金。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63.7万元,比2015年降低66.58万元,减少20.16%。主要原因是:压缩控制检察管理事务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0.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0.6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区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可结合部门实际收入情况举例说明)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指区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附件:2016年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