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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检说法|一气之下 他在别人的新车上浇灌2瓶502胶水
2024-09-24 10:22:00  来源:新北区检察院

  随着城市内汽车数量日益增加,不规范停车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近日,记者从新北区检察院获知,检察机关办理了一起因不规范停车引发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件。

  今年1月9日,小杨驾驶家中新购置的汽车前往4S店,准备做车检并领牌照。行驶途中,小杨按照驾车习惯,操作了一下雨刮器,却意外发现雨刮器不动。怀疑雨刮器部件出了故障的小杨抵达4S店后,让检修人员排查问题,被告知新车的挡风玻璃、雨刮器、左右后视镜、左右前车门等部件内均存在胶水。新买来的汽车上怎么会有胶水?百思不得其解的小杨当场报案。

  警方立案后,调取了小杨停放新车的地下停车场的监控录像,很快便锁定犯罪嫌疑人张某,而张某之所以将胶水浇上小杨的汽车,还要从1月8日晚上说起。

  1月8日晚,张某前往健身房锻炼,将车停放在附近的地下停车场,晚上8点30分许,张某结束锻炼,来到地下停车场准备开车回家,却发现一辆汽车停放在自己开车必经的过道上。张某开车尝试从堵路的汽车与过道墙壁间的缝隙通过,没能成功,便下车寻找该汽车的车主联系方式,但车上并未留有车主电话。

  随后,张某找到停车场执勤的保安,询问保安是否知道该堵路汽车的车主信息,保安陪同张某到现场查看后,也不知道这辆汽车的车主是谁,便拨通114电话,尝试询问车主联系方式。而这辆堵路的汽车是新车,114无法通过车上挂的临时牌照提供车主电话。

  保安又先后与派出所、交警联络,均未能获得车主联系方式。电话中,交警告知车管所可以查到临时牌照车主的联系方式,但需要等到次日上班时间才能查询。

  就这样,张某在地下停车场逗留了一个半小时,仍未找到办法联络堵路汽车的车主挪车。万般无奈之下,他只能留下联系方式,等次日道路通畅后,保安通知他来开车。

  当晚10点左右,张某在停车场附近等待妻子开车来接他回家,期间倍感窝火。抱着“给堵路车主一个教训”的念头,张某前往便利店购买了两瓶502胶水,返回地下停车场,将胶水浇灌进堵路的汽车的左右后视镜、雨刮器内。

  次日早上8点50分许,车管所与小杨的家人联络未果。9点左右,车管所再次来电,小杨的家人终于接通了电话,小杨挪车后顺路前往4S店做车检并领牌照,途中发现车辆部件异常,而后案发。

  本案案发后,张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经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张某将胶水浇灌在小杨的汽车部件上,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1057.7元。后续,张某赔偿被害人小杨经济损失16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

  3月7日,本案移送新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顾波涛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考虑到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法定从轻情节,系初犯;被害人对引发犯罪具有一定过错,张某发现其车被堵后,尝试多种途径联络车主均未成功,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某不起诉。

  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张某接受检察机关考察,撰写悔过书与法律学习心得,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整体表现良好。8月2日,经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张某作出拟相对不起诉处理意见。8月16日,新北区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张某因一时冲动毁人财物,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了应有的法律代价。而小杨作为被害人,其不规范停车的行为亦不恰当,给他人造成了不便。通过本案,也想提醒广大车主规范停车,如果因急事停车,可能阻塞通道,务必留下联络方式,方便他人通知自己及时挪车,避免再发生与本案类似的情况。”顾波涛说。

   

  编辑:王舒